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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

2004-03-22 文章来源:庆元县政府 文章作者:佚名编辑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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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业主提供材料基本齐备的前提下,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偿为业主办结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行政审批、办证手续。

 二、凡涉及工业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能免则免,无法免收的有下限的按下限,无下限的减半收取。

三、对竹木加工年上交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特许证制”,有特许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向林农收购有林木采伐证的竹、木原材料。企业办理出口手续时,只需向林业部门交纳100元/净立方米的林政规费。

四、实行电价优惠制度,对容量达到315千伏安以上用户用电实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其中35千伏电压供电每千瓦时平均电价0.495元;10千伏电压供电每千瓦时平均电价0.51元等。

五、对入园企业,实行“企业贷款、土地抵押、政府承诺、公司担保”的贷款机制,金融机构将给予企业每亩10万元的土地前置抵押贷款。

六、县工业园区土地按熟地出让,达到“六通一平”每亩5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可再优惠10%。

七、入园新办企业上交的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由政府全额奖励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一定三年。

八、铅笔生产企业当年纳税在50万元,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5%部分由县政府奖励企业, 50万元以下,其增值税税负超过5%部分由政府奖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返还地方部份的80%由政府奖励企业。

九、食品加工行业当年纳税在20万元,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5%部分由县政府奖励企业。对具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按实际上交的所得税超过上年实绩留县部分的80%由县政府奖励企业。

十、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使用的自有商标出口实绩在10万美元以上的。获各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都将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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