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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之争

2002-11-07 文章来源:庆元公共信息网 文章作者:沈亮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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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之争 在庆元县,有两位因“天下第一刀”而闻名的人物,他们是北京振国威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从岐和庆元石龙武术器械厂厂长叶新华。两人均宣称自己是“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人,并为此争得不可开交,一般人也议论纷纷。但了解内情的人知道,他俩原本是合作关系,1991年,沈从岐通过关系从解放军总后勤部59162部队获得“三军仪仗队指挥刀”图纸和订单,交由叶新华制作,后因生产经营中产生矛盾而分道扬镳。那么,“天下第一刀”是怎么来的呢?“天下第一刀”有没有专利权?笔者根据10年来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经验,从《专利法》角度作以下分析: 沈从岐1994年12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中山宝刀”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9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94248645.5,1997年2月19日因年费未交被终止专利权。2000年7月10日,沈从岐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4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0242955.1。而叶新华分别于1998年3月28日和1999年9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刀”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分别于2000年2月23日和2000年6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98306354.0和99315009.6。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另外,专利局《审查指南》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1)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3)清楚和尽可能简明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名称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5)不得使用人名、地  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而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应以2-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并符合下述要求:(1)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2)产品的名称应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3)特定名称应避免使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专利,名称的撰写有一定要求,但不是保护的范围。“中山宝刀”、“天下第一刀”、“刀”等均是专利名称,他可以重复使用,任何人如果将一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天下第一刀”专利,专利局同样会予以受理、审查和授权。判断是否专利侵权,要以权力要求或图片和照片为准,与专利名称无关。 至于“天下第一刀”这种提法是怎么来的则无从考究,有人说是迟浩田将军首先提起,有人说是孙毅将军最先题词,也有人说是为了促销而将“天下第一刀”随意刻在刀上。不管怎样,“天下第一刀”是一种叫法,就像许多地方都宣称自己是“药都”、“毛竹之乡”、“香菇城”一样,谁能说清楚谁对谁错,谁先谁后,就是弄清楚了又有何意义。(科委姚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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