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构
辛亥革命后,县行政首长称民事长。民国元年(1912)改称知事,设内务、财政、教育科,各设科长1名。另设警察所,由知事兼所长。3年增设劝学所,12年改称教育局。16年设民政、总务、财政、建设科和教育、警察局。18年警察局改称公安局,24年改为公安科。27年,设军法承审员,县长兼军法官,增设司法处。28年增设秘书室。29年增设合作指导室、政治工作指导室,粮食管理处;撤兵役科改称国民兵团。30年增设田赋管理处和社会科,撤粮食管理处改设粮政科。31年改公安科为警察局,增设县税捐稽征处,32年裁粮政科,改田赋管理处为田粮管理处。34年撤国民兵团,改设军事科。36年县政府共设2室(秘书、会计)、7科(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田粮、社会),2局(警察、邮政)、2处(司法、税捐稽征)。另设卫生院、训练所、农业推广所、兵役协会、公有款产委员会、佃业仲裁委员会、征实征借监察委员会、动员戡乱委员会和交通部庆元电讯处等常设或临时机构。1949年5月庆元解放时,上述机构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
派出机构
民国21年设城区、东一区、东二区、南区、北一区、北二区6个区自治公所,各置区董1名、自治委员2-4名。28年改设城厢区(第一区)、荷地区(第二区)、淤上区(第三区)、竹口区(第四区)区署,设区长1名,指导员1-2名,办事员若干名。区长、指导员均由县政府任命。35年撤区并乡,下派机构撤消。
主要活动
民国时期,县政府致力推行国民政府及省、专署的法令、法规、政令;负责田赋征收、兵员征集;定期向县议会、参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县长兼任检察官、国民兵团团长和自卫总队总队长,凡县内的重大军事行动或重大的刑事案件,都亲自参与决策和审判。民国36年国民党加紧反共,县长兼任“动员戡乱委员会”主任,县政府积极推行反共政策,配合“保安”部队对境内的革命老区和进步力量疯狂进行“清乡”,致使400余名共产党员和群众罹难。但庆元县政府在地方建设方面亦做过一些工作,如兴办学校,开展扫除文盲,发展邮政电讯,架通庆元至龙泉、庆元到松溪的电话线路;开好龙庆公路路基,为解放后的修复提供了条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