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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首页 > 报刊文摘 > 社会资讯 >  正文 作者: GCB 来源: 庆元公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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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20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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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教育部颁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伤的作出明确规定,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将不承担事故责任。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办法》出台后,法律界人士谈到,现在《办法》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近年来我们国家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属 家长诉学校。家长们的主要理由是,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从过往的判例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法庭也往往、至少是部分地支持这种主张。但近年来的许多争论,也正是因此而发生。《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当然《办法》界定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并不等于学校不承担责任,校园学生伤害案件,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得依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办法》出台的更大意义在于指导规范学校、老师的教育管理行为。
    一些家长对《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责任表示不理解:孩子送进校门,作为家长总不能时时刻刻跟着孩子,怎么履行监护责任?小学阶段的孩子都只有10来岁,自控能力比较差,在校期间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会是什么样子?
    相信这是大多数家长的担心。看来,学生的安全还需家长、社会共同的努力和呵护,毕竟孩子是我们的未来。


  

本文编辑:菇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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