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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劳社老[2002]168号文件规定,凡是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从2002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人均48元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参加工作时间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本文编辑:菇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