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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首页 > 报刊文摘 > 政务动态 >  正文 作者: GCB 来源: 庆元公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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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施行答记者问
20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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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县工商局局长潘水松。
    记者:潘局长,新的商标法作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潘水松:主要是八个方面作了重要修改,1、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扩大了保护客体;3、立体商标可以注册;4、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5、禁止抢注商标;6、音标确权须接受司法审查;7、明确了注册商标的优先权问题;8、查处商标假冒侵权有了“重武器”。
    记者:如何防止恶意抢注商标?
    潘水松:新商标法在肯定注册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记者: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了工商部门哪些“重武器”?
    潘水松: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了具体执法权限和罚种。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这一没收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的条款,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可以给商标假冒侵权的当事人以沉重的打击。
    记者: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施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潘水松:实施条例的施行使商标法原则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商标法的配套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编辑:菇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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